一夫多妻制的邏輯

凱·博爾曼博士(Dr. Kai Borrmann)

柏林

2023年7月14日

 

如果伊斯蘭的一夫多妻制—事實上,通常是被穆斯林他們自己—因著各種法律、道德或實踐原因而受到批評;這被認為是與現代男女平等的觀念背道而馳。然而,令人驚訝的是,證明一夫多妻制合理性的主要參考文獻古蘭經 4 :3 卻沒有受到考據的考證。彌補這一點的一個方法是應用道義邏輯,規範的邏輯,來解釋這節經文。使用邏輯符號「¬」表示「不是」,「O」表示「義務」,我們將定義「禁止」、「允許」和「無關緊要」的含義:

 

O¬(X) : 禁止的,有義務不做X。

¬O¬(D): 允許的,不是有義務不做 X。

¬O¬(X) & ¬O(X):無關緊要,允許並且(但)沒有義務做X 1

 

首先,我們考慮一個所謂的條件與義務:

 

1. A ⊃ (B)

2. A

3. ⇒ O(B)

1. 「如果A是這種情況,義務B就產生了。」

2. 「A 成立。」

3. 因此:「產生了執行 B 的義務。」

 

正如古蘭經4:3所示,古蘭經甚至以一種相當複雜的形式包含了有條件的義務:

 

古蘭經4:3: wa-’in hiftum ’al-l tuqsit f-1 l-yatm fa-nkih m tba la- kum mina n-nis֓i matn watulta wa-rub֒a fa-’in hiftum ’al-l ta֒dil fa-whidatan ’aw m malakat ’aymnukum dlika ’adn ’al-l ta֒l

「如果你們恐怕不能公平對待孤兒,那末,你們可以擇你們愛悅的女人, 各娶兩妻、三妻、四妻;如果你們恐怕不能公平地待遇她們,那末,你們只可以各娶一妻,或以你們的女奴為滿足。這是更近於公平的。」

 

我們用字母來表示下面的句子(事項):

 

M:娶多個女人

C:照顧孤兒

F:害怕不平等地對待妻子

 

古蘭經4:3可以形式化如下:

 

C⊃¬O¬(M)

(C & F)⊃ O¬(M)

「如果一個人關心孤兒,那麼就允許這個人娶多個女人。」

「如果一個人關心孤兒,並且(但是)恐怕不平等對待妻子,那麼這個人就被禁止娶多個女人。」

 

在對古蘭經4:3的解釋中,當特定情況需要時—照顧孤兒的需要—一夫一妻制會放寬為一夫多妻制;但是,一夫多妻制的這一先決條件受到另一個標準的限制,即平等對待這可能眾多妻子中的任何成員的問題。

 

現在有人可能會說,應該把古蘭經4:3的後半部分與前半部分作區分對待。讓我們假設如下解釋:

 

C⊃¬O¬(M)

F⊃ O¬(M)

「如果一個人關心孤兒,那麼就允許這個人娶多個女人。」

「如果一個人恐怕不能公平地待遇妻子,那麼這個人就被禁止娶多個女人。」

 

這種解釋是具有吸引力,因為從F ⊃O¬(M)看來,我們可以推斷出,任何不恐怕不平等對待自己妻子的人,都不被禁止(允許)娶多個女人,即F ¬ ⊃¬O¬(M)。但這樣論證的話,我們就犯了否定前件的謬誤。2 但也許,拋開那些孤兒或恐怕,一夫多妻制至少是無關緊要的,即(¬C & ¬F)⊃ ¬ O ¬(M) & O(M)?

 

這樣也行不通,因為仍然存在已經建立的規則C⊃ ¬O ¬(M),並且這兩個規則在一起是不相容的;只要我們不喝酒、不吸毒,我們駕駛汽車在法律上就沒有什麼區別,但這不能與規定如果我們喝酒或吸毒就可以開車的規定共存。

 

1 Kutschera, Franz von: Einführung in die Logik der Normen, Werte und Entscheidungen. Freiburg u. München 1973. Pages 29-31.

2 Comp. Wikipaedia “Denying the antecedent”.

 

這篇文章翻譯自Dr. Kai Borrmann的在線文章「The Logics of Polygamy」

https://www.academia.edu/104558913/The_Logics_of_Polygamy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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